关于第号“超级企鹅SUPERPENGU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信息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号“超级企鹅SUPERPENGU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第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号“超级企鹅SUPERPENGU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商标为腾讯自创赛事IP的独创LOGO,经长期使用已和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唯一、固定的联系。
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号“企鹅Qie及图”商标、第号“Penguin及图”商标、第号“企鹅QIE”商标、第号“企鹅”商标、第号“企鹅QIE及图”商标、第号“企鹅”商标、第号“企鹅及图”商标、第号“超级企鹅superdutypenguin”商标、第号“PENGUI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五已共存。三、引证商标一、五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
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超级企鹅篮球名人赛”百度百科词条介绍、媒体相关报道及引证商标一、五详情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九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至八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围巾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超级企鹅”,该文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中显著识别文字“企鹅”,含义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拉丁字母组合“SUPERPENGUIN”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中显著识别文字“Penguin”,含义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高丽丹刘 青
年08月31日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